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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节 == | == 细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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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以任何目的 | + | GPL授予程序接受人以下权利,或称“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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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以任何目的 运行此程序 的自由; | ||
* 再发行复制件的自由; | * 再发行复制件的自由; | ||
− | * 改 | + | * 改 进此程序 ,并公开发布改 进 的自由 (前提是能得到源代码) 。 |
相反地,随版权所有软件的最终用户许可证几乎从不授予用户任何权利(除了使用的权利),甚至可能限制法律允许的行为,比如逆向工程。 | 相反地,随版权所有软件的最终用户许可证几乎从不授予用户任何权利(除了使用的权利),甚至可能限制法律允许的行为,比如逆向工程。 | ||
− | + | GPL 与其他一些更“许可的”自由软件许可证(比如BSD许可证)相比,主要区别就在 于GPL 寻求确保上述自由能在复制件及演绎作品中得到保障。它通过一种由斯托曼发明的叫Copyleft的法律机制实现,即要 求GPL 程序的演绎作品也要 在GPL 之下。相反,BSD式的许可证并不禁止演绎作品变成专有软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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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 | == 条款 == | ||
− | 以下是 | + | 以下是 对GPL 条款的一个通俗易懂的总结。 而GPL 原文文本才是真正法律上精确的。该文本 的链接 可 从本页底部获得 。 |
=== 授予的权利 === | === 授予的权利 === | ||
− | + | 此GPL 的条款和条件适用于任何收 到GPL 下的作品的人(即“许可证接受人”)。任何接受这些条款和条件的许可证接受人都有修改、复制、再发行作品或作品的演绎版本的授权。许可证接受人可以对此项服务收取费用 ,反之亦然。这一点 是GPL 与其他禁止商业用途的自由软件许可证最大的不同。Stallman认为自由软件不应限制其商业用途,同 时GPL 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 | |
− | + | 但GPL 又规定发行者不能限 制GPL 授予的权利。例如,这禁止对 软件 在单纯沉默(消极默示)式协议或合同下的发行 。GPL 下的发行者同时也同意在 软件 中使用的专利可以在其 它GPL软件 中使用。 | |
=== Copyleft === | === Copyleft === | ||
− | + | GPL 不会授予许可证接受人无限的权利。再发行权的授予需要许可证接受人开放 软件的[[源代码]],及 所有修改。且复制件、修改版本,都必须 以GPL 为许可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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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些要求就是copyleft,它的基础就是作品在法律上[[版权|版权所有]]。由于它版权所有,许可证接受人就无权进行修改和再发行(除[[合理使用]]),除非它有一个copyleft条款。如果某人想行使通常被法律所禁止的权利,只需同意GPL的条款。相反地,如果某人发行软件违反了GPL(比如不开放源代码),他就有可能被原作者[[诉讼|起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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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opyleft利用版权法来达到与其相反的目的:copyleft给人不可剥夺的权利,而不是版权法所规定的诸多限制。这也是GPL被称作“被黑的版权法”的原因 。 | ||
− | + | 许 多GPL软件发行者都把源代码与 可 执行程序捆绑起来。另一方式 就 是以物理介质 ( 比如[[CD]] ) 为载体提供源代码 。 在实践中 , 许多GPL软件都是在[[互联网]]上 发行的, 源代码也 有 许多 可 以[[文件传输协议|FTP]]方式得到 。 | |
− | + | copyleft只在程序再发行时发生效力。对软件 的 修改可以不公开或开放源代码,只要 不 发行。注意copyleft只对软件有效力 ,而 对软件的输出并无效力(除非输出的 是 软件本身) 。 不过 这 在GPL 版 本3中可能会有改动 。 | |
− | + | === GPL是许可证 === | |
+ | GPL设计为一种许 可 证 , 而 不 是合同 。 在[[英美法系]]国家,许可证与合同 有 法律上的明确区别:合同由合同法保障 效力, 而GPL作为一种许可证由版权法保障效力。不过在许多采用[[欧陆法系]] 的 国家 并无 此种区别 。 | ||
− | + | GPL原理简单:在版权法下 , 你 不 遵守GPL的条款和条件你就没有相应权利 。 而作品 在 没有GPL 的 情况下 ,版权法 作为默认条款发生 效力 ,而 不 是作品进入[[公有领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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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其他授权协议的主要区别 == | == 和其他授权协议的主要区别 == | ||
− | * 不同于公有领域作品,任何人可以通过扩展 | + | * 不同于公有领域作品,任何人可以通过扩展 共 有领域的作品而获得对新作品的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