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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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編輯]
喪服,又稱孝服1,指喪禮中親屬們根據與死者的親疏關係而穿着的禮服。
從古至今,孝服雖然有演化和變異,但仍然保持了原有的定製,按照服喪重輕﹑ 做工粗細﹑周期長短分為五等,即五服:斬榱、齊榱、大功、小功、緦麻。
斬衰(cuī)[編輯]
通「縗」。斬衰(即:繚)是喪服中最重的一種。其意思是用剪刀直接把粗麻布斬斷做成服裝。「不言裁割而言斬者,取痛甚之意」(《儀禮·喪服》孔穎達疏)。
斬衰服是用極粗的生麻布做的,衣旁和下邊不縫邊,衣縫向外,裳縫向內,裳前三幅,後四幅,每幅又作三輒。背後負一個一尺八寸的版,胸前胸口處綴一塊長六寸,寬四寸的布條,即是衰。用厚紙做成冠,寬三寸,長足以跨過頭頂,再用一麻繩纏在額頭下(稱武),多餘的從兩耳邊垂下(稱纓)。頭和腰各纏以單股和雙股的黑麻,稱「絰」。並持手杖,穿草鞋和麻鞋。婦女則大袖、長裙、用麻布作蓋頭等等。按《儀禮·喪服》規定諸侯為天子,臣為君,子為夫,父為長子,為人後者(指嗣子為嗣父)都服斬衰。妻妾為夫,未嫁的女子為父,除服斬衰外,還有喪髻,叫「髻衰」,它是麻繫着的髮髻。服斬衰者,居喪期三年,實際是二十五個月。
至周代則趨於完備,《儀禮》和《禮記》對斬衰之服有詳細的規定。周代以後,歷代沿襲。漢朝文帝去世曾遺詔:「出臨三日,皆釋服」(杜佑《通典》),縮短了斬衰喪期,然行三年之喪者,上自諸侯王,下至士庶,仍不乏其人。六朝時期重視喪禮,唐、宋沿襲舊禮,斬衰三年不變,宋代且為嫁母服斬衰,清代《清會典》載:斬衰主要是子(包括子之妻)女為父母所服,這個「父母」,除了包括生身父母之外,還有繼母(父之後妻)、慈母(生母去世,父令別妾撫育者)。庶出之子(即父之妾所生子),除了要為生身之母服斬衰外,還須為嫡母(父之正妻)服斬衰,如死者沒有嫡子,則須嫡孫或嫡重孫為喪主,稱為承重孫或承重曾孫,為祖父母、曾祖父母(實際上是代替父母或祖父母)服斬衰。過繼於他房者,必須為名義上的父母服斬衰。
斬衰是五服中最重的一種,歷代非常重視。《禮記》中的《檀弓》、《王制》、《喪大記》、《閒傳》、《雜記》、《服問》等篇對服斬衰這一禮節有許多具體規定。斬衰:其為官的「三年不從政」;其哭:「若往而不反。」「未殯,哭不絕聲,殯後雖有朝夕哭之時,然廬中思憶則哭。小祥後哀至則哭」;其言:「三年之喪,言而不語,對而不問」;其飲食:未殯,「三日不食」,「既殯食粥,朝一溢米,莫一溢米,即虞,卒哭,疏食(粗飯)水飲,不食菜果。期而小祥,食菜果,又期而大祥,有醯醬;中月而禫,禫而飲醴酒。始飲酒者,先飲醴酒,始食肉者先食乾肉。」其居處:「居倚廬,寢苫枕塊,不說絰帶,即虞、卒哭,柱眉剪屏,苄剪不納;期而小祥,居堊室,寢有席;又期而大祥,居復寢;中月而禫,禫而床。」
齊衰(zī cuī)[編輯]
齊衰是五服中次於斬衰的喪服。岡其縫邊整齊,故稱齊衰。《儀禮·喪服》云:「疏衰裳齊」疏,粗也;齊,緝(農服縫邊)也,其意思就是用粗麻布做成的喪服,縫衣邊(斬衰則不縫衣邊)。
齊衰除衣、裳邊和下際皆縫起外,其它形制與斬衰相同,只是「武」「纓」「絰」的佩戴方法略有區別。
據《儀禮·喪服》,齊衰按居喪期長短的不同分為四等:一是齊衰三年,其服用對象:「父卒則為母,繼母如母,慈母如母,母為長子」。二是齊衰杖期(jī音基)。杖是喪杖(齊衰所執的杖是用刨光的竹所做,稱削杖,與斬衰服中的苴杖不同),期是一年。居喪期間執杖,故稱「杖期」。其服用對象:「父在為母,妻,出妻之子為母。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報。」三是齊衰不杖期。居喪期間不執杖,故稱「不杖期」,服期亦是一年。其服用對象:「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大夫之嫡子為妻,昆弟;為眾子,昆弟之子;大夫之庶子為嫡昆弟;嫡孫。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女子子適人者為其父母、昆弟之為父後者,繼父同居者,為夫之君。姑、姊妹、女子子適人無主者,姑、姊妹報。為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妾為女君。婦為舅姑,夫之昆弟之子。公妾、大夫之妾為其子。女子子為祖父母。大夫之子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無主者,為大夫命婦者,唯子不報。大夫為祖父母、嫡孫為士者。公妾以及士妾為其父母。」四是齊衰三月。其服用對象:「寄公為所寓,丈夫,婦人為宗子、宗子之母、妻,為舊君、君之母、妻,庶人為國君;大夫在外,其妻、長子為舊國君;繼父不同居者,曾祖父母,大夫為宗子,舊君;曾祖父母為士者如眾人,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曾祖父母。」
齊衰服制,自周代以後,沿襲於後世。只不過在具體服用對象和服期長短上,各代均有一些調整和變化。明代則升為斬衰,清繼而續之。周制婦為舅姑服齊衰不杖期,唐制改婦為舅服斬衰為姑服齊衰三年。明代則改姑同與舅。周制無齊衰五月之制,至唐代增之,宋代以後,一直沿襲下來。
古代對齊衰之喪,在禮節方面也有一些規定。《禮記·王制》曰:「齊衰、人功之喪,三月小從政。」《雜記下》云:「疏衰之喪,既葬,入請見之,則見不請見人。」
大功[編輯]
亦稱「大紅」,次於齊衰,這是用熟麻布做的,比齊衰精細些。服期為九個月。
清代,凡為堂兄弟、未嫁堂姊妹、已嫁姑及姊妹,以及已嫁女為伯叔父、兄弟,均服「大功」。《史記.孝文帝本紀》:「已下,服大紅十五日,小紅十四日。」裴駰集解:「服虔曰:『當言大功、小功布也。』」《明史.禮志十四》:「曰大功九月者,為同堂兄弟及姊妹在室者,為姑及姊妹兄弟之女出嫁者;父母為眾子婦,為女之出嫁者;祖為眾孫;為兄弟之子婦......為兄弟之子為人後者。」《清史搞.禮志十二》:「曰大功服,粗白布,冠、致如之,繭布緣屨。」
參閱清吳榮光《吾學錄.喪禮門一》所附喪服各圖。
小功[編輯]
亦稱「小紅」,又次於大功,小功服比大功服更精細,是五個月的喪服。
清代,凡為伯叔祖父母、常伯叔父母、未嫁祖姑及堂姑,已嫁堂姊妹、兄弟妻、再從兄弟、未嫁再從姊妹,又外親為外祖父母、母舅、母姨等,均服小功。《儀禮.喪服》:「小功,布衰掌,牡麻致,即葛五月者。從祖祖父,從祖父母報;人祖昆弟;從父姊妹篇,孫嫡人者;為人後者為其姊妹嫡人者。」《新唐書.禮樂志十》:「小功五月殤,正服:為子、女子子之下殤,為叔父之下殤,為姑、姊妹之下殤,為從兄弟姊妹長殤,為庶孫之長殤。降服:為人後者為其兄弟之長殤,出嫁姑為侄之長殤,為人後者為其姑、姊妹之長殤。義服:為夫之兄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殤,為夫之叔父之長殤。」
參閱清吳榮光《吾學錄.喪禮門》一所附喪服各圖。
緦(sī麻[編輯]
是五服中最輕的一種,用較細熟麻布製成,做功也較「小功」為細。喪期是三個月。
清代,凡男子為本宗之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兄弟,以及為外孫、外甥、婿、妻之父母、表兄、姨兄弟等,均服緦麻。服期三月,五服之外,同五世祖的親屬為袒免親(袒免親指五服以外的遠親如高祖的親兄弟﹑曾祖的堂兄弟﹑祖父的再從兄弟﹑父親的三從兄弟﹑自己的四從兄弟及三從侄﹑再從侄孫等),即所謂「素服」,袒是露左臂,免是用布從項中向前交於額上,又後繞於髻。宋人車垓說此儀久廢,當時人的袒免親喪服是白闌縞巾;明、清時,素服,以尺布纏頭。同六世祖的親屬便是無服親了。故《禮記·大傳》云:「四世而緦,服之窮也,五世袒免,殺同姓也,六世親屬竭矣。」
附錄[編輯]
五等喪服細分十小類:
斬衰[編輯]
布料製作喪服時用刀斬斷,不再縫邊。其布料三升(古人織布標準,寬二尺二寸,一升為經線80縷,日常衣料十六升即經線1280縷)。其製作布料的麻縷加工簡單,顏色粗惡。 ①斬衰三年(實際是25個月)。只限於子女為父親、妻子為丈夫、父親為嫡長子。
齊衰[編輯]
喪服縫邊,四升,布料加工同斬衰。分四種: ②齊衰三年。父卒為母,母為長子。 ③齊衰杖(杖,喪具,一是喪主用,二是老者、病者用,未成年者不用;杖高齊心;為父喪用竹杖,根部朝下;為母喪事用桐木削成的桐杖)期(期年,一年)。父在為母(父母之服有別,用「家無二尊」也)、夫為妻服;喪服與齊衰三年同,但喪事期為一年。 ④齊衰不杖期。為祖父母,世、叔父母,兄弟等服之。 ⑤齊衰三月。為曾祖父母等服之,庶人為國君。
大功[編輯]
布料大略加工,略捶、水洗、除雜、脫膠,纖維較柔和,但色不太白。 ⑥大功殤(19-16歲為長殤,15-12為中殤,11-8為下殤。殤服隆等。未滿8歲而死為無殤之服,即不穿喪服,僅哀哭之。哭之時間以死者年齡折合成月數,「以日易月」,生一月即哭一日。古禮人生三月取名,殤者不足三月則不哀哭)九月、七月。布料七升。主要為殤者服。為子、女的長殤、中殤、兄弟之長殤、中殤等。 ⑦大功九月、七月。布料八升。為從父兄弟、丈夫的祖父母等。
小功[編輯]
布料比大功白,十一升。 ⑧小功殤五月。為叔父之下殤、兄弟之下殤等服。 ⑨小功五月。為從祖祖父母,從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服。
緦麻[編輯]
其脫膠更細,十四升半。 ⑩緦麻三月。為族曾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兄弟,以及妻之父母、妻、甥、婿等親服之。
繐(suì)衰[編輯]
諸侯之臣為天子服。
服喪的原則[編輯]
服喪的原則有六: ①親親:為有血緣關係的人服喪。 ②尊尊:為有社會地位的人服喪。如臣民為國君。 ③名:異姓女子嫁到本族後形成的名分關係。 ④出入:女子出嫁前服正服,嫁後降等;男子出繼亦同理。 ⑤長幼:成人正服,幼者殤服,殤服要降等。 ⑥從服:如子隨母為外祖父母服喪,臣為國君之親屬服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