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汉服运动中的一些重点民族、历史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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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对待汉满关系、汉服消失的历史态度


汉民族服饰消失是在清军入关时,清王朝贵族所推行的民族压迫政策导致的,它造成了汉族人民的巨大痛苦和民族文化的巨大断层,是我们和后人应该记住的历史和吸取的教训。当时清政府的屠杀掠夺,不应成为仇视今天满族同胞的理由,我们反思这段历史,是为了警示未来,而不是宣扬民族仇恨。


2 关于所谓“伪中华主义”、“伪中华民族论”


汉服吧严格遵守我国法律、互联网法规和百度贴吧协议,反对“中华民族论是消灭汉民族民族认同”的错误言论。相反,我们认同,中华人民共和国56个兄弟民族共同组成了中华民族。

对于“‘中华民族’在历史和现实中根本不存在”这种说法,我们认为,诚然,在汉民族与非汉民族在整体层面上长期隔绝、亦存在较多对立与对抗的情况下,“中华民族”的确不能说是自古以来便存在的历史主体,但同样不应该否认,现在意义上的“中国”是在多元一体的民族关系的互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事物与概念,多民族相对衡定地在这片土地上演进形成的共存关系,经过漫长的历史,具有利益共同体性质的、真正意义上的“中华民族”逐渐成形,“中华民族”虽然远古没有,但几千年来已经渐成事实。并且在近代以来,“中华民族”的形成在外力的作用下被加速,共同利益不断提升,“多民族利益共同体”已经是活生生的、无法否认的客观存在。 如果在“民族合理利益”的基础再追求“本位利益”,那么合理利益将蜕变为一种非合理诉求。


我们认为,所谓“汉本位”,在对客观存在的汉民族自轻自贱与自虐现象进行合理拨差反正的同时,逾越了汉民族“利益-责任”的理性尺度界线,落入了片面强调利益而缺乏责任坚守的窠臼。因而是偏颇的、狭隘的,从理论和实践上,都是一种存在严重问题的民族利益观念。倡导这种价值观,将对中国其它民族形成不良误导与负面暗示,也是对国家利益的构筑和维护不负责任的行为,最终也将损害到包括汉民族在内的中国各民族的共同利益。


我们反对“汉本位论”,我们提倡一种“国家本位”与“民族自尊”相统一的民族观念,我们称之为“爱国爱族的国家本位观”。

提倡民族自尊,反对民族自轻自贱与民族自虐,同时,提倡各民族都积极维护中华民族的共同尊严和集体利益。作为中国主体民族的汉民族,更应该在坚决维护汉民族尊严的同时,认清汉民族较之其它兄弟民族对中国所天然承担的责任,积极为国家创造共同利益,共同合理地分享利益,带头热爱中国、维护中国、捍卫中国,带头消倪分歧、化解矛盾、高瞻远瞩、放眼未来,团结和带领兄弟民族,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的文明复兴而努力。


②关于所谓“皇汉主义”

我们反对“皇汉主义”的极端民族主义论调。我们认为,中国各民族应一律平等。

我们认为,无视“皇”字在历史中形成的复杂的语义积淀,无视“皇汉”这一名词在历史-文化语境中的既定负面涵义,牵强附会地对其进行所谓“消毒”“注解”,没有实质意义,也非建设性的、积极的文化作为。

“中华民族”是以汉民族为主体、以华夏文化(汉文化)为文明核心、以共同的国家认同为纽带,以和解、包容、交流、协作为民族关系主题,多种文明共生、多样文化并存的中国56个民族的利益共同体。

我们认为,真正的中华民族观,是理性的民族观念。中华民族观,并不牺牲和侵害任何一个民族包括主体的汉民族的尊严和利益,而是着眼于中国各民族共同利益的维护。 我们认为,只有在中国56个民族尊重它族文化、发扬本族文化的基础上,才会有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任何挑唆民族仇恨、对立的言论都是汉服吧所反对的。

3 关于所谓“汉本位”、“皇汉主义”、“满遗”等流行说辞

①关于所谓“汉本位” 我们不赞成使用“汉本位”的表述。

我们倡导中华民族56个民族一律平等,倡导汉民族健康的民族主体意识和文化自觉观念,同时认为汉民族对国家应秉持一个主体民族应有的责任感。 诚然,任何一个民族都应自尊,积极维护自身尊严与利益,但是,片面强调所谓“民族本位”,将解构“国家本位”这种多民族国家生存与发展所必须的基础性民族关系原则,增加危害多民族利益共同体的民族离心倾向。

尤其是作为中国主体民族、作为中国各民族利益共同体利益主要创造者和责任承担者的的汉民族,更不可片面强调“民族本位观”。试想,当汉民族强调“汉本位”,中国其它少数民族是不是也可以群起仿效,强调“满本位”“蒙本位”“藏本位”等等呢?我们这个多族群构成的国家,代表多民族共同利益的“国家本位”又将置于何处呢? 我国宪法已经庄严宣布了“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基本宪政民族原则,就已确定了包括汉民族在内的各民族都可以追求自身的合理利益,也就没有必要片面强调所谓“民族本位”。


③关于所谓“满遗”

我们反对轻易使用“满遗”“清遗”等缺乏事实依据的界定。

我们反对一小撮煽动东北民族分裂的极端分子,但反对任意扩大、捕风捉影地对他人使用“满遗”一类字眼。

我们同时认为,“满遗”的概念,带有民族歧视的色彩,是一种对罪恶行为的错误批驳语言。

对极少数民族分裂分子的认定,应基于严格的事实与严肃的法律,我们反对夸大其词、乱扣帽子等不负责任的行为。



作者 溪山琴况